[案情簡介]
李某于1996年4月1日受聘于某公司。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,但從工作安排及工資支付等方面證實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。李某月工資為7000元,負責電腦編程工作。由于李某由公司安排為某毛織廠編制的一套企業(yè)管理網絡軟件未能達到客戶使用要求,而未能投入使用,后由其他電腦員進行了修改。公司因此從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期間,共拖欠申訴人工資21000元。其理由是,李某沒有完成工作任務。李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[處理結果]
該公司須向李某支付工資21000元,經濟補償4900元及賠償金23142元;公司對李某未完成工作任務可處以1400元的經濟處罰。
[案例評析]
雖然李某與該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,但根據《勞動法》的規(guī)定,公司應當支付李某工資。李某由于所編制的軟件未能投入使用,故可視為未完成工作任務。公司可以依據《企業(yè)職工獎懲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對李某未完成工作當月的工資,最高處以20%的經濟處罰,而其余欠李某的工資,由于公司沒有依據克扣李某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,因而此部分工資屬無故拖欠,故公司應按勞動部發(fā)布的《工資支付暫行規(guī)定》、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》以及《廣東省企業(yè)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(guī)定》,計發(fā)李某的經濟補償及賠償經濟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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