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(guī)則》第29條規(guī)定:"仲裁庭作出裁決前,申訴人申請撤訴的,仲裁庭審查后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。仲裁決定須在7日內完成".申訴人申請撤訴是申訴人的一種權利,是申請人對仲裁權利的積極處分;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必須是申訴人或經申訴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,以及有仲裁行為能力申訴人的法定代理人;必須是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以后、仲裁調解或裁決之前;必須出自本人真實意愿并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不得侵犯對方當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,不得規(guī)避法律。符合上述條件,撤訴才能成立,仲裁庭才能批準撤訴。同意撤訴應制作仲裁決定書,送達雙方當事人。按撤訴處理,是指雖然申訴人沒提出撤訴申請,但其在仲裁中的一些行為實際上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(xù)進行仲裁仲裁庭視為撤訴。
根據《企業(yè)勞動爭議處理條例》第26條規(guī)定,存在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,勞動爭議仲裁庭即可按撤訴處理:(1)申訴人接到書面通知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;(2)申訴人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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