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困難時期欠工資,打個欠條就了事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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困難時期欠工資,打個欠條就了事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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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2月5日,已點擊:23642次 來源: [打印本頁] [收藏本頁] [關閉窗口] |
眉山人才網/洪雅人才網/彭山人才網/仁壽人才網/青神人才網/丹棱人才網/四川人才網/樂山人才網/眉山勞動力市場 案情介紹
2004年1月,李某與某軟件公司簽訂了2年期勞動合同,從事市場推廣工作,約定月工資為4000元。由于李某業(yè)績突出,2006 年1月雙方協(xié)商一致,續(xù)訂了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并約定將其月工資提高至6000元。2007年8月,該軟件公司經營狀況急轉直下,至2008年2月,該公司已拖欠李某7個月的工資并已停繳了7個月的社會保險費。2008年3月10日,李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,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工資和社保費用。該公司以目前資金緊張,不能以現(xiàn)金支付為由,提出給李某先打一張欠條,約定在 2008年6月前支付欠款。李某作為老員工,出于對公司的信任,接受了欠條并在工資支付單上簽了字。次日,李某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(xù),卻遭到公司拒絕,原因是工資糾紛已轉為一般的債務糾紛,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。李某認為單位違法拖欠工資,自己隨時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,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,要求公司立即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(xù),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。
仲裁結果
仲裁委員會審理后判決該軟件公司應當為李某立即辦理解除手續(xù),支付拖欠的7個月工資,補繳其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的社會保險,并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。
專家點評
焦點一:拖欠工資就一定違法嗎?勞動者如何才能獲得拖欠的工資?
所謂拖欠工資,是指用人單位超過規(guī)定付薪時間沒有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。在下面兩種情況下,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是為法律所允許的:第一,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、戰(zhàn)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;第二,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、資金周轉受到影響,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工會或職工代表協(xié)商一致后,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,具體延長時間的最長期限可由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。比如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(guī)定》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延期支付最長不超過30日。
除上述兩種情況外,其他沒有正當理由超過規(guī)定付薪時間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情形都屬于無故拖欠工資。本案中,該軟件公司自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連續(xù)7個月延期支付李某工資、停繳其社會保險費用,雖然給李某打了欠條,李某在工資支付單上也簽了字,但欠條清楚地表明了公司拖欠工資的事實,且拖欠之前也未向勞動者說明情況,因此屬于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。
依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,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,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。根據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,第一百九十一條至一百九十四條規(guī)定,人民法院在收到勞動者的申請后,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,應當在5日內立案并及時通知勞動者;如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,應當在5日內通知其不予受理,并說明理由。對于被駁回后又重新提交的申請,人民法院會對申請再次審查,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,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用人單位發(fā)出支付令。用人單位依法對支付令提出異議,異議成立,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,支付令自行失效;用人單位對支付令沒有異議仍不支付勞動報酬的,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依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、四十六條和四十七條規(guī)定,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并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。因此,仲裁委員會判決支持李某解除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除支付拖欠的工資、補繳社會保險外,還應當支付所欠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。
焦點二:用人單位破產、停產或財產被封時,應當如何支付工資?
在眾多由拖欠工資引發(fā)的勞動爭議案件中,近70%的用人單位是以瀕臨破產或財產被封為由,拖欠勞動者工資的。這種做法誠然使得部分勞動者產生了用人單位已無力償還所欠工資,即使繼續(xù)工作,也無力支付勞動報酬的想法,最終自動離職,所拖欠的工資也就從此不了了之。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破產法》規(guī)定的清償順序,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。在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(guī)定》的第二十八條中同樣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破產、終止或者解散的,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 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的規(guī)定優(yōu)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。
另外,用人單位以停產為由,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也時有發(fā)生。依照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(guī)定》第二十七條規(guī)定,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、停業(yè)的,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,用人單位應按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;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,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,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,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;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,應當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70%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。國家或本市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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