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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位名叫劉志剛的自考生,求職時冒充北大博士,制造虛假文憑簡歷,被鄭州航院以高薪聘用。7月18日,這起備受社會關(guān)注的“假北大博士”詐騙案有了終審結(jié)果,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劉志剛的上訴,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。(7月19日《法制日報》)
冒充名牌大學的博士,制造虛假文憑簡歷,這種事情似乎已讓人見怪不怪。如今高校畢業(yè)生求職簡歷“注水”、造假現(xiàn)象嚴重,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實,依靠虛假簡歷騙取招聘單位的信任,繼而獲得優(yōu)厚待遇的應聘者,絕非個別。劉志剛案的特別之處在于,編造虛假簡歷的他被以涉嫌詐騙提起公訴,并且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。因編造虛假簡歷而獲刑,劉志剛應該是國內(nèi)第一人。
事實上,編造虛假文憑和簡歷,絕不僅僅是個人誠信和道德問題,而且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。造假者利用虛假簡歷換取一份工作,或贏得優(yōu)厚待遇,既存在欺騙本意和事實,又從中獲得了不正當利益,因而這種行為和詐騙在本質(zhì)上并沒有什么區(qū)別。以往,對于求職者編造虛假簡歷,招聘單位一旦發(fā)現(xiàn)往往只是解約、解聘了事,并沒有想到利用法律手段給造假者以制裁。如此,在客觀上降低了偽造虛假簡歷的風險與成本,助長了簡歷“注水”現(xiàn)象。從這個意義上講,受騙的鄭州航院通過法律途徑懲罰造假者,便具有了一種示范作用;劉志剛被公訴以至獲刑,對于越來越泛濫的文憑、簡歷造假現(xiàn)象,便具有了一種警示意義。
值得注意的是,劉志剛辯稱自己雖然沒有北大學籍,但自己的知識和水平已達到了北大博士水平。亦有不少人由此對劉志剛產(chǎn)生了同情,認為招聘不應該搞“惟學歷論”,求職者簡歷造假都是“惟學歷論”給害的,是不得已而為之,繼而認為一名自考生說不定真的比北大博士的水平還要高。而在筆者看來,一方面,劉志剛是否具備北大博士的水平,不是他自己就能說了算的;另一方面,劉志剛是否具備北大博士的水平,其實并不重要。重要的是,他在簡歷上作了假,在求職時說了謊話。單憑這一點,即使劉志剛的水平超過了北大博士,他也理應因失信和詐騙而受到懲罰。招聘單位該不該搞“惟文憑論”是一個問題,劉志剛求職造假是另一個問題,我們不能用一個問題來掩蓋另一個問題,或者用一個問題來為另一個問題辯護。招聘“惟文憑論”顯然不足以成為求職者編造虛假簡歷的理由。
人無信不立。個人誠信的喪失,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,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,劉志剛的教訓就在于此。但愿這起因偽造虛假簡歷被判刑的“假北大博士”事件,對于那些心存僥幸的求職者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。